在镇政府、督军府的行政、军事之外,彼得又建立了执行司法审判的司法院、参政议政的元老院。
彼得废除了不把平民当人的贵族法庭,成立了新的审判机构--司法院。覆盖民事和刑事案件,涉及附庸、农奴、自由民、贵族、教士所有事务。剥夺贵族、教士的法律豁免权。
司法院长由彼得兼任,手下只有抄写员盖布尔一个手下。领地内会读书写字的人实在太少了,更是没有一部可以参照的法律文本。这也是为什么亨利溜门撬锁、杀人放火、偷鸡宰牛、投毒下药被抓后,只要能说服警卫就能脱罪的原因,因为大家都是法盲!
目前中世纪的法律主要有三大部分:一是罗马法,二是教会法,三是商业法。
罗马曾经拥有辉光的过去,也拥有相对完善的律法。但随着西罗马灭亡,日耳曼、高卢、萨克森、斯拉夫等蛮族成为主角,罗马法被抛之脑后,诸国都习惯使用本民族传统习惯替代律法,这造成各王国法律很不统一,王国内部各领地也很不统一,所以才有了“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之说。但从12世纪开始,在商业发展的推动下,罗马法开始复兴。契约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刑法、诉讼法相继出现。
教会法,则是以12世纪《格拉提安努斯教令》为标志系统化,通过教会法院扩大管辖范围,体现天主教会的司法权威。后来的宗教裁判所、女巫围猎都是以教会法为基础开展的。
商业法是随11世纪贸易复兴而发展,源于各地贸易习惯,受罗马法影响,例如《阿马尔菲表》《奥莱龙法集》等海商法典,逐步形成西欧统一规则。
但可惜,上述三大法系,都是用拉丁文书写,用拉丁文传播,特罗斯基这种小地方没有文本,也施展不开。彼得也只好简单的用“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约法三章来习惯性的判案。
但他心中对教育的开展、律法的规范与传播越发重视起来,有机会得去大城池拐点人才回来,规范自己的法庭。
之后,便是元老院的建立。
特罗斯基特色元老院是模仿后世天朝议会模式成立,凡是对领地做出重大贡献的老人,如工匠、商人、战士、教士等等,可以进入元老院,参政议政,审议立法,领取政府津贴。
此虚名元老院,非古罗马的实权元老院,目前还是个空壳子。只是彼得为将来领土扩张后,人员变多,职位不够时,让老人退居二线的一个蓄水池。只给荣誉,不给实权。领地内的教会、投降贵族也可以投入这个池子里。
之所以只允许老人进入,一是尊敬老人;二是老人经验丰富还可以发挥余热;三是老人没那么多精力闹腾,方便自己掌控。真要变成可以刺杀凯撒的元老院,彼得第一个不答应啊。
最后,彼得又建立了德行院。
中世纪欧洲人的德行观念是一种以上帝为中心、信仰主义为前提、基督教教义为原理的神学伦理理论。
具象化来说,就是骑士精神。这套伦理准则,起源于七世纪法兰克王国查理·马特推行的采邑制改革,以日耳曼尚武传统为基础融合基督教信仰,形成包含谦卑、荣誉、牺牲、英勇、怜悯、诚实、精神、公正八大美德的行为规范。以及保护弱者、维护公正、对抗邪恶,效忠教会,履行封建义务等品德。
而学习这些私德与公德的途径,就是系统化的骑士培养流程,经过侍童、扈从、见习骑士、正式骑士四阶段训练,以老带新,将骑士精神延续下去。
但这种不稳定的传承,一是规模小,二是残次品高,三是没有约束。在中世纪大部分领主都是文盲,吃喝放纵无人管束的时代,想要他们坚守骑士精神,实在太难了。
比如瀚纳什,算是言而有信坚持贵族荣耀、骑士精神最好的一位。而冯波尔高既不怜悯也不诚实更不公正,背叛也是毫无心理负担。
所以彼得就准备成立一个独立于行政、军事、司法、立法之外的一个部门,专门传播、监督、提醒人们对私德与公德的坚守。
这个部门在华夏被称为御史,由清流文士担任。但在一切看上帝的中世纪欧洲,则只能由教士们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