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办公室里只剩下林正宇一个人。
窗外的天色暗了下来,走廊里偶尔传来几声脚步,然后又归于寂静。
电脑屏幕的白光打在林正宇脸上,他盯着文档里的那行字,手指悬在键盘上方。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
林正宇站起来伸了个懒腰,低头看向屏幕上刚完成的判决书终稿。
要用法律术语把孩子遭受的痛苦完全描述出来,这是不可能的。
他叹了口气。
但这就是法律文书。
不是檄文,不是诗歌,也不是给受害者的一封信。
它是法律的声音。
必须冷静,必须克制,必须经得起推敲。
但在这冷静和克制之下,他还是留下了一些东西。
看了一眼屏幕右下角的时间。
晚上九点四十七分。
他揉了揉酸涩的眼睛,点击打印。
打印机嗡嗡响起,A4纸一张一张地吐出来。
核对一遍后装订好。
办公室里安静得能听见自己的呼吸声。
林正宇站起身,走到窗边。
窗外是郡沙县城的夜景,零星的灯火点缀在黑暗中。
他转身回到办公桌前,把判决书放进公文包。
“明天见。”他对着空荡荡的办公室说了一句。
然后关灯,锁门,走进夜色里。
……
周五上午九点。
郡沙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法庭里座无虚席。
秦晓坐在书记员席上,已经做好了宣判前的准备工作。
公诉席上,钱峰和小周并排而坐。
辩护席上,三名辩护律师各就各位。
被告席上空着。
九点整,法警推开侧门。
张野、刘杰、李明轩被依次带入法庭。
林正宇等三人站定,拿起法槌。
“请全体起立。”
椅子挪动的声音响起,所有人站了起来。
林正宇敲响法槌。
“被告人张野、刘杰、李明轩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郡沙县人民法院现依法进行宣判。”
旁听席上传来轻微的骚动,然后归于安静。
林正宇翻开面前的判决书,开始宣读。
“郡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事实部分,他一一列举了案发当晚的经过,以及案发前四个多月里三名被告人对陈晨实施的侵害行为。
“被告人张野等人对被害人陈晨实施了持续性校园内的人身和精神侵害。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迫被害人以固定姿势站立供人取乐、强迫被害人跪地背诵规定、在被害人物品上涂写侮辱性文字、对被害人进行言语羞辱等。上述行为被拍摄成视频,在学生群体中传播。”
旁听席上,李秀英的身体在发抖,陈英杰紧紧握住她的手。
刘杰的母亲已经开始低声啜泣。
林正宇继续宣读。
“本院认为……”
说理部分来了。
他放慢了语速,确保每一个字都能被清楚地听到。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持续性侵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行为的反复性与持续性、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累积性损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具有连续性。”
“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并非案发当晚的孤立事件。在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里,被告人对同一被害人反复实施类似行为,形成了固定的侵害模式。这种模式化的侵害,使被害人长期处于恐惧和屈辱之中,其所受损害远非一次性的肉体伤痛可比。”
旁听席上更安静了。
连刘杰母亲的啜泣声都停了下来。
所有人都在听。
林正宇继续。
“关于视频的拍摄和传播。本院注意到,被告人及其同伴将侵害过程拍摄成视频,在学生群体中传播。这些视频被冠以节目之名,反复播放、评论、转发。”
“视频的拍摄和传播,客观上起到了以下作用:将被害人的屈辱公开化,加剧了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在观看群体中形成了一种默许氛围;客观上降低了实施者对自身行为严重性的认知。”
他顿了一下,然后继续。
“本院认为有必要指出:在校园环境中,围观、起哄、传播等行为,虽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并非对侵害行为毫无影响。当此类行为成为一种群体性的默许甚至鼓励时,直接实施者的行为往往会变本加厉,而被害人则更加孤立无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