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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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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审判的判决如巨石入水,激起的舆论波澜迅速通过遍布全国的报业网络扩散开来。

  在北平、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的报馆编辑部里,编辑主笔们对着刚刚译出的电讯稿,或奋笔疾书,或激烈争论,将各自的立场与观察铸成铅字,投向纷繁的民国舆论场。

  上海,《申报》馆编辑部。

  夜已深,排字房传来机器低鸣,但总编室依旧灯火通明。

  总编辑戴着一副圆框眼镜,指着桌上几份不同来源的电稿,对负责撰写社评的主笔说:

  “你看,太原这案子,判得厉害,但偏偏没要人命。北平学界那边传来的讨论,焦点就在这无期徒刑上。”

  主笔是位留洋归来的法律学者,他推了推眼镜,沉吟道:

  “确实。若按旧例或它省常见做法,此类匪患兼兵祸,枭首示众是寻常。

  山西法院却止步于自由刑顶格。

  我在欧洲时,确闻彼邦有废除死刑之议,但多停留在理论。

  山西此举,虽未明言废除,但在实务中对此类重案避开死刑,其意蕴颇深。

  他们在判决书中强调依法严惩,却又将惩罚的边界划在剥夺终身自由与财产,而非剥夺生命。

  这或许可解读为,在其构建的司法理念中,国家刑罚权有其限度,即便对罪大恶极者,生命权之剥夺亦需极度审慎,或者说,生存本身被视为某种不可全然剥夺的底线?

  这与人权思潮中关于生命权至高无上的讨论,隐有暗合之处。”

  总编点头:

  “不止于此。

  他们那套《境外商民权益保障条例》,以及此番跨国(省)司法执行的整套流程(立案、侦查、公开审判、依法量刑),试图将原本赤裸裸的武力报复,包装进一个自洽的法治框架内。

  这比起简单的一杀了之或私下报复,更像是一种制度性回应。

  虽然这制度的背后依然是枪炮,但至少表面上,它在尝试用规则代替丛林法则,为暴力冲突提供一个非即时暴力的解决出口。

  这在当今中国,算得上独树一帜了。”

  主笔补充:

  “还有他们对涉案士兵的处置。

  审判归审判,但未波及无关家属,赔偿也主要指向直接责任人和官方,试图将惩罚限定在个体与职务行为层面。

  这种罪责自负的倾向,也比常见的株连或地域仇杀更接近现代法治理念。

  虽然,其法依然是山西一省之法。”

  总编拍板:

  “社评就从这个角度切入,标题可定为《论太原审判:法治尝试与人权界限的省思》。

  既要指出其地方强势司法的本质,也要分析其中蕴含的、可能超越一时一地的制度性探索价值。

  尤其是对生命权的保留态度,值得着墨。”

  北平,《晨报》馆。

  一位老成持重的编辑对着年轻的记者摇头:

  “山西这是借法行霸,何谈人权?

  他们的人权,恐怕只是他山西商民的人权。

  那鹰愁涧死难的三十多个山西人是人,河南那边被飞机吓得惶惶不可终日的百姓就不是人?

  他们所谓生存权,我看是确保他们自己人在外横行无阻、遇事有重炮飞机撑腰的特权!”

  年轻记者却有不同的观察:

  “主编,话虽如此,但不可否认,他们这套做法,确实在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秩序。

  您看外国人的反应,特别是英美报纸的评论,虽然警惕其强势,但多认为此举提升了在中国北方司法治理的预期稳定性。

  他们看重的是山西有能力、且有某种意愿,将商业纠纷和治安事件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处理与执行中。

  非随意性的程序处理,哪怕这程序是他们自己定的。

  这比起其他地方动辄兵连祸结、商路断绝,对经济活动的损害或许反而小些。

  生存权,广义上是否也应包括安稳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

  老编辑哼了一声:

  “那是建立在别人屈服的基础上!

  不过你倒是提醒了我。

  写报道时,把外国商界的反应也放进去,尤其要点明,山西这套以法护商的做法,可能吸引更多逐利而畏险的资本北流。

  这对我们华北乃至全国的经济格局,或许会有长远影响。”

  天津,《大公报》驻太原特派记者发回专电,内容更为细致:

  “……记者旁听全程,感触最深者,非仅判决结果,乃其法庭程序之严谨与公开。

  证据出示有序,质辩充分,虽结局似无悬念,但过程力求合乎其自定之程序章法。

  庭后,记者获准参观新近扩建之山西第一监狱部分监区。

  见监舍较旧式监狱清洁规整,设有劳作工场,据称意在矫治习艺。

  狱政人员称,对重刑犯亦保障基本饮食医疗,杜绝私刑。

  此等设施与管理理念,显受欧美近代狱政思想影响,在各省中堪称超前。

  山西主政者似有意将其重工业所得之财力,部分投注于司法、监狱等软性制度建设,辅以强硬武力为后盾,构建一种工业—法治—军事复合型治理模式。

  其志恐非仅在一省安宁……”

  伦敦,《泰晤士报》驻华通讯员在发回伦敦的电讯中写道:

  “……发生在山西省会的这场审判,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强烈的本土意志,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地方政权演变的独特案例。

  山西当局没有选择传统的军事征服或秘密处决,而是尝试运用一套自行颁布的法律和完全由本省控制的司法系统,来处置涉及邻省的严重刑事案件,并成功地迫使对方接受了这一程序及其结果。

  尽管其法律权威的根源仍是军事优势,但整个过程中对程序、证据、公开性的注重,以及对死刑的规避(这在中国传统刑法中颇为罕见),显示出其统治阶层中部分人士,正试图吸收并本土化某些西方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他们将经济发展(重工业)、社会控制(法治与狱政)和军事力量相结合,试图创造一种更为稳固、也更具有扩张潜力的地方政权模式。

  当然,其对法的理解和应用仍服务于巩固自身权力与利益,距离真正的普世人权与司法独立相去甚远,但其展现出的组织能力和战略规划,已令其他中国省份乃至某些外国观察家感到必须重新评估这个北方省份的力量与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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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日后,各类报道铺天盖地。

  上海《申报》在社评中指出:

  “太原审判,刑用无期而弃极刑,此非姑息,实为深思。

  于鹰愁涧惨案,晋省手握确证,兼挟雷霆军威,若求一杀以快人心,易如反掌。

  然其终择终身监禁,虽为严惩,亦存生之底线。

  此举与晋省近年来律令中渐次废除肉刑、规范狱政、强调法之惩罚须有度,不可夺尽生机之原则一脉相承。

  在当下各地军法审判往往草菅人命、私刑泛滥之际,晋省此举,无论其初衷为彰显文明或收买人心,客观上确为生存权于乱世中提供了一抹微光,亦为其依法维权之主张增添了某种人道主义色彩。”

  天津《大公报》则从社会控制角度分析:

  “阎氏治晋,素重秩序。

  其厉行法制,非仅出于公正理想,实为深植统治根基之策。

  此次跨省执法,以法院为矛,以军队为盾,最终以相对规范之司法程序收尾,意在昭告:

  于晋省界定之秩序内,即便敌对者之生命,亦不由个人或一时意气剥夺,而须经其法度裁决。

  此乃将暴力垄断与行使进一步制度化、理性化之尝试,虽出于强权,却暗合近代国家治理之某种趋势。

  其对生存权之有限承认,乃是对其治理权威与稳定之长远投资。”

  北平《晨报》特邀评论员,一位曾考察山西的法学家撰文称:

  “外界谈及山西,多聚焦其飞机坦克、钢铁、水泥。

  然此次事件揭示,阎百川所构建者,非仅一庞大兵工厂,乃一力图自足、且内外规则日趋严密之共同体。

  其领先处,至少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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