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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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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山西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

  这是一座新落成不久的西式建筑,庄重恢弘。

  此刻,法院正门前的广场被彻底清空,身着崭新绿色制服、佩戴白色武装带和钢盔的武警士兵,与蓝色警服的警察联合组成三道警戒线,神色冷峻地检查着每一份入场证件。

  只有持有加盖山西高等法院或督军府特别许可印章的旁听证、记者证或观察员邀请函者,才被准许通过。

  即便如此,进入者仍需经过搜身,照相机等设备需登记。

  通过检查的人流,沿着花岗岩台阶缓缓上行,步入那扇厚重的橡木大门。

  门内,是挑高近八米的中央大厅,水磨石地面光可鉴人,穹顶上悬挂着巨大的枝形电灯。

  法警引导着人们走向位于二楼的刑事审判大庭。

  大庭内部,深色的橡木镶板覆盖墙壁,营造出凝重氛围。

  呈半圆形阶梯式分布的旁听席,以舒适的软垫木椅排列,此刻已座无虚席。

  来自上海《申报》、《新闻报》,天津《大公报》、《益世报》,北平《晨报》、《世界日报》等全国性大报的记者,占据了靠前的位置,镁光灯不时闪烁,笔记本摊开。

  北平最高法院的两位前推事、东吴大学法学院和朝阳大学的教授、上海租界知名的外籍律师,作为法律界观察代表,坐在另一侧,神情专注。

  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驻华领事馆的文化参赞或商务秘书,也受邀出席,他们低声交谈,目光敏锐地打量着一切。

  此外,还有太原商会、学界、议会的本地头面人物。

  近五百人的空间里,除了偶尔压抑的咳嗽和纸张翻动声,一片沉寂。

  在最前排侧方,有一处用矮栏杆略微隔开的区域,是特邀观察席。

  河南督军府参谋长李慕云,身穿深色长衫,正襟危坐。

  他身旁是河南省高等法院的一名资深推事,以及两名从开封带来的律师。

  李慕云的面容如同戴上了一副石雕面具,没有丝毫表情波动,直视前方空着的审判席和被告席。

  唯有他搁在膝盖上的双手,十指不自觉地微微收拢,指节泛白,透露出其内心绝非表面那般平静。

  他是作为河南官方的代表前来监督这场审判,这是双方谈判时的条款之一。

  上午九时整,审判庭侧门开启,沉重的脚步声打破了近乎凝固的寂静。

  鹰愁涧特大武装抢劫、杀人案的一百零七名身着统一灰色粗布囚服的犯人,在数名高大法警的押解下,鱼贯走入被告席。

  囚服宽大粗糙,衬得他们身形愈发萎顿。

  刺眼的光头在法庭明亮的灯光下泛着青白,与旁听席上衣冠楚楚的众人形成刺目对比。

  走在最前面的,正是原豫军独立营副营长赵德海。

  他原本精悍的脸上此刻一片死灰,眼窝深陷,目光涣散,甚至不敢抬眼看向旁听席那一片黑压压的人影和不断亮起的、令人眩晕的镁光灯(记者们被允许在开场时拍照)。

  当一道特别刺目的白光闪过,直射在他脸上时,他身体猛地一颤,脚下竟是一个趔趄,险些瘫软下去。

  左右两名法警反应迅速,铁钳般的手臂立刻架住了他的腋下,几乎是半拖半扶地将他按在了被告席最中间的椅子上。

  这一狼狈的插曲,引得旁听席上一阵低低的、压抑的骚动,无数目光聚焦于此,充满了审视、鄙夷或复杂的感慨。

  紧随其后的胡彪,脸上那道狰狞的刀疤依旧,已没了往日的凶悍之气。

  他歪斜的嘴角不自觉地抽搐着,眼神里只剩下茫然与惊惧,紧紧攥着囚服衣角的手指关节发白。

  其余人,有的低着头,仿佛想把自己缩进椅子里;

  有的则神经质地左右张望,似乎想从这令人窒息的场景中找到一丝缝隙。

  仅仅一个月前,这些人还是手握刀枪、在山林中呼啸劫掠的“兵匪”,气焰嚣张。

  如今,他们被剥去了军装与匪皮,以最不堪的形象,暴露在这座象征现代司法权威的殿堂之中,暴露在来自全国乃至外邦的注视之下。

  身份的落差、环境的压迫、以及对未知命运的恐惧,彻底击垮了他们的心神。

  分立两侧法警的如同沉默雕像,更添威压。

  所有人的目光,都牢牢锁定了这些人,等待着审判程序的正式开始。

  审判长席上,端坐着山西高等法院刑事庭的庭长,一位年约五旬、头发花白、戴着金丝边眼镜的法官。

  沈钧儒时年五十二岁,早年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攻读法律,归国后曾于北平司法界任职,因厌倦派系倾轧与司法腐败,于数年前受阎长官兴学重法主张吸引,应邀赴晋,主持筹建新式法院与修订本省律例。

  他面容清癯,眼神锐利而沉稳,自始至终保持着平静,唯有偶尔扫视全场或翻阅卷宗时,才流露出专注的权威感。

  他敲响法槌,声音低沉而清晰地宣布:

  “山西省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审理鹰愁涧武装抢劫、故意杀人等一案。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席上,身着深色制服的检察官站起身,向审判席微一躬身,展开手中厚重的卷宗。

  起诉书厚达数十页,他择其要点,以清晰的语言,开始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本院代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德海、胡彪等一百零七人提起公诉。

  起诉罪名如下:武装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重要军事物资罪……

  他随后开始详细陈述案情:

  “……民国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午后。被告人赵德海,时任豫军第三师独立营副营长;被告人胡彪,时任该营第一连连长。二人伙同其余被告及部下近百人,于伏牛山鹰愁涧,有计划地伏击了我山西省合法商队。该商队共计大车十五辆,护卫及员工三十七人……”

  检察官逐字逐句地描述伏击过程、使用的武器、造成的伤亡,并开始出示证据。

  法警将一件件证物箱抬上,当众打开。

  “证物一:生还者韩XX(原护卫队长,重伤未到庭)书面证词及讯问笔录,详细指认了袭击者的火力构成、部分人员特征,以及被告人胡彪在现场的呼喝指挥。”

  “证物二:现场勘验照片及记录。显示马车焚烧痕迹、弹着点分布、以及部分未能及时带走的袭击者遗弃物品,包括这个——”

  检察官举起一个用透明证物袋装着的金属水壶,“上面刻有模糊的豫军第三师字样及个人标记,经辨认,属于被告人之一王铁柱。”

  “证物三:从所谓匪巢缴获的部分赃物,包括被劫小型柴油机原型残件、特种合金材料碎片,其上均有我山西兵工厂及研究所的特定编号。”

  “证物四:被告人赵德海、胡彪等人在初步审讯中的口供记录,对参与伏击、分工、事后分赃等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停顿了一下,“尽管被告人在后续庭审准备阶段,对部分口供的获取方式提出异议。”

  每出示一项证据,法庭书记员便高声重复证物编号,法警将相关物品或文件副本传递给审判席、辩护席及河南观察团。

  旁听席上响起笔尖快速记录的沙沙声和压抑的惊叹。

  轮到辩护阶段。

  由山西高等法院指派的两位辩护律师站起身,他们显然承受着巨大压力。

  为首的一位清了清嗓子:

  “审判长,我方对公诉人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完全异议。

  但提请法庭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我的当事人赵德海、胡彪等人,当时所处的环境特殊。

  他们接到的是补充给养、维护地方治安的模糊指令,上级可能存在某种默许甚至暗示,使得他们对行动性质产生了严重误判,错误地认为目标可能是危害地方的不法商队或武装团伙。

  这种基于错误认知的行为,主观恶性应予以区别考量。”

  另一位辩护律师补充:

  “其次,鹰愁涧地处偏僻,地形复杂,当时情况混乱。

  我的当事人在供述中提到,他们最初确实以为遭遇的是土匪队伍,交火升级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情境性。

  部分过于严重的后果,可能超出其最初预料。”

  检察官立即要求发言反驳,获得准许后,他面向审判席,语气依旧平稳但更加锐利:

  “辩护人所谓上级默许、误判为匪,纯属主观臆测,并无任何书面命令、电报或可靠人证可以证明。

  相反,我方有新证据提交。”

  法警再次上前,呈上一个木盒。

  检察官打开,取出几块扭曲的金属残片和一把枪机损坏的步枪。

  “这是从被捣毁的营地里搜出的武器残件。这块机枪散热片上的编号,豫造·辛酉·丙字985号,经核查,属于豫军第三师于民国十年领用的制式轻机枪批次。

  这把步枪的枪栓底部,同样刻有第三师的番号缩写。

  这些制式装备,绝非寻常土匪所能拥有。”

  接着,他抛出了更具爆炸性的证据:“此外,本院传唤证人,豫军第三师警卫营第二连副连长,钱贵生到庭作证。”

  侧门再次打开,一名穿着普通百姓衣服、神色紧张的中年男子被引到证人席。

  他宣誓后,在检察官引导下陈述:

  侧门开启,一名身穿没有标识的旧军便装、面容憔悴的中年男子,在法警陪同下略显迟疑地走到证人席。

  他先向审判长微微躬身,然后在书记员的指引下,举起右手进行了简短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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