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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避难所和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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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后,开封高等特别法庭再次座无虚席。

  法庭内空气仿佛凝固,所有人都屏息等待着这场全国关注的审判迎来终局。

  控辩双方的较量在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后立刻进入白热化。

  刘成久的辩护律师抓住最后机会,试图在细节上翻盘:

  “审判长!即便汇票底单为真,也只能证明有资金往来,无法直接证明这就是通敌贿赂!

  或许是私人借贷,或许是其他商务往来!

  笔迹鉴定也可能有误!”

  检察官立即反驳:

  “辩护人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这笔来自直系控制区、通过隐蔽渠道、使用化名、且时间与密信往来高度吻合的巨款,与你当事人作为军事主官的合法收入及公开商务活动完全无法匹配!

  结合密信内容及证人证言,其贿赂性质无可辩驳!”

  关于无线电记录,辩护律师坚持:

  “无法破译内容,则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或许是其他机密军务!”

  检察官则回应:“异常联络模式与通敌行为关键节点完全同步,已形成强有力证据链条的一环,其证明力法庭自有裁量。”

  孙宝昌的辩护人则将火力集中在账目复杂性上:

  “账目混乱是多年积弊,前任、战损、管理疏漏都可能造成亏空,全部算在孙师长一人头上,有失公允!

  那些商人,本就是游走在灰色地带,他们的证词为了自保或报复,怎能全信?”

  检察官则出示了审计人员的综合报告:

  “经独立审计核算,扣除可核查的正常损耗、有限战损及可能的管理误差后,依然存在巨额、系统性、且与孙宝昌个人消费及投资记录直接相关的资金缺口。

  商人证词与查获的私账、银行流水及部分军官供述形成交叉印证,可信度高。”

  双方你来我往,引经据典(主要是引用新颁布的各种条例),争得面红耳赤。

  旁听席上的市民们听得眼花缭乱,既惊叹于律师们的口才,也隐约感到,定罪似乎真的需要这么多弯弯绕绕的证据和辩论,而不是谁官大谁说了算。

  最终,随着审判长多次提醒请围绕核心证据与法条辩论,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结束,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

  刘成久仿佛被抽干了力气,他望向审判席,又绝望地扫了一眼旁听席,声音嘶哑干涩:

  “我刘成久带兵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是一时鬼迷心窍,受了小人蛊惑,走错了路。

  求法庭,看在我往日劳苦功高,看在我家中尚有老小的份上,从轻发落啊!”

  说到最后,竟带了哭腔。

  孙宝昌更是彻底垮了,他几乎站不稳,靠着被告席的栏杆,反复喃喃:

  “我认罪!只求别赶尽杀绝,家产你们拿走,给我家里人留条活路吧……”

  两人的哀求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回荡,带着穷途末路的悲凉,让一些旁听者也心生复杂滋味。

  审判长面无表情地听完,敲响法槌: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

  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最终评议。

  一个时辰后继续开庭,宣布判决。”

  休庭的一个时辰,对许多人来说格外漫长。

  法庭外,人们三五成群地议论着,猜测着结果。

  是杀?是关?

  一个时辰后,法槌再次敲响,全场肃立。

  审判长手持厚厚的判决书,目光扫过全场,最后落在两名面如死灰的被告身上。

  “河南省高等特别法庭,关于刘成久、孙宝昌等一案,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的声音如同冰冷的泉水,流淌在寂静的法庭里。

  “本庭经审理查明,”

  他随后用简练的语言,概括了法庭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与控方指控基本一致。

  每说一条,刘成久和孙宝昌的身体就不易察觉地颤抖一下。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及被告人部分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判长提高了声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久、孙宝昌身为高级军政官员,本应恪尽职守,保境安民,却利用职权,犯下严重罪行,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根据《河南省军事刑法》第1条、第12条,《河南省惩治贪污渎职暂行条例》第3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所有人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

  “本院认定刘成久擅通外敌、危害国防、勾结外力、破坏地方安宁罪名成立;

  孙宝昌重大贪污、严重渎职、纵容部属危害地方经济秩序罪名成立。”

  “根据《河南省军事刑法》、《河南省惩治贪污渎职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并参照量刑准则,本庭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成久,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褫夺公权终身。”

  “被告人孙宝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终身。”

  没有死刑!

  旁听席上响起一片低低的哗然。但审判长的话还没完。

  “关于涉案财产追缴部分,”

  审判长继续道,“经查,刘成久违法所得(含受贿款项及其利用非法所得经营之产业)共计估值约大洋二十八万元;

  孙宝昌贪污、倒卖所得及其利用赃款置办之产业,共计估值约大洋四十一万五千元。

  上述非法所得,依法应予全部没收,上缴省库。”

  这时,审判长特别强调了一段,让许多竖起耳朵的市民代表精神一振:

  “但在执行没收时,需依据《山西省人权保障暂行规定》之精神。

  法庭经核查,刘成久、孙宝昌二人名下,除前述非法所得及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奢侈财产外,其家庭原住所用宅邸(各一处,面积合理)、保障直系亲属基本生活之存款(按本地中等生活标准核定)、必要的生活用品及个人衣物等,不在没收之列,予以保留,以维持其家庭成员最基本之生存与尊严。

  具体清单将由执行法庭另行核定并公示。”

  这段话在法庭内引起了更深的议论。

  没收家产,却给家里人留下房子和基本活命钱?

  这似乎和以往抄家灭门、扫地出门的做法不太一样。

  审判长最后宣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十日内向本庭提出上诉。闭庭!”

  法槌落下,这场牵动开封人心的审判,终于画上句号。

  退庭后,市民代表们涌出法庭,在台阶上、街角边就迫不及待地议论开来。

  “二十五年!十二年!这牢饭可够他们吃的了!”一个车夫模样的人咂舌道。

  “没杀头,算是捡了条命。”一个老先生捋着胡子,“不过这辈子也算完了。”

  “关键是那家产!”粮店伙计更关心这个,“听见没?只没收贪来的,家里原来住的房子和基本过日子的钱,还给留着!这算不算祸不及妻儿?”

  茶馆掌柜点点头:“是这么个理儿。

  以前哪管这些?

  上头一倒,底下连根拔起,丫鬟仆役都得跟着遭殃。

  这次看来,是真照着那些新贴出来的条例办事了。

  贪官该罚,但家里人没范罪,好像也给条活路。”

  “这人权法还挺讲人情?”

  一个女教员若有所思,“不过,怎么判定哪些是贪来的,哪些是原来的?

  基本生活标准又怎么算?

  这里头恐怕学问大了。”

  “有学问也比没章程强!”

  一个中年汉子道,“至少有个说法,不是全凭当官的一张嘴。你看那刘成久、孙宝昌,证据一条条摆出来,他们自己也辩过,最后才判的。那汇票底单,还真去汉口取来了!这架势,以前哪有?”

  “就是不知道,是不是就这一回做样子给咱们看?”也有人持怀疑态度。

  “管他是不是做样子,这次总算见着点不一样的政府了。”

  胡老书吏总结道,“贪官污吏,该蹲大狱蹲大狱,该吐赃款吐赃款。

  但办事,得按贴出来的条文走,证据得扎实,还得给被告说话的机会,甚至家里无辜的,还能给留个窝、留口饭。

  这世道……”

  众人议论纷纷,各怀心思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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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平

  总统府一间用于非正式议事的偏厅里,几位并非直系核心、但与徐世昌关系较近的官员、前清遗老及学界名流,正借着品茗赏画的名义,低声交换着看法。

  桌上摊开着这几日的《晨报》、《世界日报》、《顺天时报》等。

  “诸位看了开封那边的新闻了吗?”

  一位戴着圆眼镜、在教育部挂闲职的老翰林呷了口茶,慢悠悠地开口,“刘成久,二十五年;孙宝昌,十二年。家产抄没,但妻儿老小的住宅和基本用度予以保留。这判决有点意思。”

  “何止是有意思。”

  一位在农商部任职、曾留学日本的中年官员接过话头,指着《晨报》上特意加框的段落,“你们看这报道里写的庭辩激烈,证据环环相扣,辩护律师据理力争,法庭予以采纳,没收财产依《保障条例》保留家属基本生存所需。

  字里行间,透着股子依法办事、程序正义的劲儿。

  这跟我们往常听闻的,某地军头倒台,一夜之间树倒猢狲散、家产抄掠一空、亲信或死或囚的场面,可是大不相同。”

  《顺天时报》(日资背景)的报道被另一位对国际事务敏感的前外交官拿起:

  “日本人观察得更细。

  他们评论说,山西在河南推行的是法治移植实验,试图用一套成文的、公开的程序规则,来代替传统派系斗争的丛林法则和事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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