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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章 不一样的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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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其职,负其责。

  《我不是药神》兼顾商业化和叙事性的改编,不可谓不成功。

  创作者很懂国内广大观众的普遍喜好,通俗娱乐的创作悲中有喜以小博大。

  前半部分既充满戏剧性又有搏人一笑的瞬间,而且不是凭空虚构空中楼阁的喜剧素材,而是靠情境自然而然流露出来的幽默,不过分夸张,也没有消解掉现实的严肃性。

  团队的招募,有点“复仇者联盟”集结的意思,为整个故事增添了群戏的视角,尽管个别角色流于表面,但也具备了阶层、老少和地域之分,构成了社会阶层的众生相。

  《我不是药神》组成了父子、母子、夫妻、全家福合影的“中国病人团”,电影戏剧化、通俗化、商业化的打造角色。

  追逐、打闹、飙车和就义,也都被加入到电影当中,造就了更有卖相的群像脸谱。

  夜场砸钱、钢管舞秀,和单身妈妈的暧昧段落也同样是商业原色(元素)。

  电影为了票房进行一些艺术加工是基操,只不过这里就涉及到一些原型人物的问题了。

  这部写实风格的电影里,当然也少不了“卖惨”。这个惨也不用卖,只要写实的拍出来,就很容易打动观众。

  观众还没做好心理准备,片中的某个人物会突然逝去了。

  吕受益和彭浩(黄毛)的死,让很多观众受到内心震动。

  后半段合理求生欲在法律面前的抗争,隐去不可触碰的与体制的正面冲突,将瑞士制药厂塑造成外化的对立面,是国产电影另一种情有可原的艺术加工。

  只不过《药神》里的反派角色太脸谱化了,完全是按照通俗剧情片的样板设计的。

  这里其实是可以增加些人情味的。

  为了扶正主人公,连《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也要找个撒气对象,但这不代表药监局就不应存在,法律就不会出疏忽漏洞。

  制药厂合法合规的收回研发成本本就无可厚非,更别说现实里还贡献了很多电影里完全没有提及的资助。

  看守所里大妈和警察小舅子的对话也过于直白和造作。

  大妈这里的表演,犹如横店片场大呼青天老爷的群演。

  借角色之口,把观点和道理都给搬上台面,那是电视剧的常见手法,电影的视听语言应该是叙事铺陈。

  最后的“十里长街送药神”,成功营造出了让不少观众落泪煽情氛围,但基于现实题材的电影这样创作真的好吗?

  “别跟我张口好莱坞模式,闭口韩片这么拍的。”

  已经拿了一箩筐金球金人金奖的左大导演,在海外电影方面的话题上,可以大声怼国内所有电影人。

  《我不是药神》要是真按《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膜”版来拍,那电影剧本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

  至于韩编剧推崇的韩式“真实事件改编”,只能说大小姐高兴就好。

  这都2017年了,圈外人吹韩国电影“真实”也就算了,怎么圈内大小姐也被棒子思密达

  给忽悠了呢。

  观众周知,韩国电影是出了名的爱拿“真实事件”做文章拍电影。

  韩国人热衷于改编真实的事件,除却票房的考虑,还于他们要用事件的真实性来掩盖他们创作的虚假本性。

  左宾对韩国电影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就对韩国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不感冒了。

  当然了,不能一棒子打死所有棒子电影,像《熔炉》这样的改编电影还是很有价值的,但更多的韩式改编电影,只是捞钱的手段,大多数以“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国电影,真实是被践踏的。

  想想河正宇改编自余华的那部同名电影《许三观卖血记》,以个体悲剧折射民族苦难的故事,被硬生生地改编成了一部韩式浪漫温馨的家庭喜剧。

  “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重点不应该在“事件”,至少不应该只在“事件”,“真实”才是这类电影的独特之处。

  《我不是药神》的真实原型人物,和“程勇”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

  原型人物陆勇本人,也对《我不是药神》塑造的“程勇”很不满意。

  陆勇授权的时候,是明确提出过两点要求的:一是电影片头需要注明该影片根据真实故事改编,二是保证影片不会给原型人物带来负面影响。

  结果《我不是药神》的编剧和导演,就好像完全没有把授权的第二点要求当回事,“程勇”就跟架空似的。

  陆勇本人看完电影都气笑了,“我不知道我是糊涂了,还是他们糊涂了,电影里的“程勇”,除了“勇”字和我的一样,其他哪都和我不一样。”

  “我没打老婆,没卖神油,我没有卖药赚钱,我也没有为救病人而对抗法律,我是帮助了很多人,但我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没有违法。我也不想当什么英神,电影最后千人相送的场面,是我最不喜欢的场景,因为它太夸张反而让人觉得不真实。”

  陆勇对《药神》的改编非常不认同。

  原时空,陆勇就指出,电影制片方未按授权改编其真实故事,为此他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这个官司如果正常打下去,《药神》剧组肯定败诉。

  电影制片方擅自使用真实故事(人物),就是侵犯原型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这方面,国内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和保护措施。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婚姻自主权等。

  其中,隐私权和名誉权作为重要的权利类型,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未经他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披露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构中涉及敏感情节,例如出轨、犯罪等可能损害社会评价的情节,导致原型名誉受损,从而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若作品中对人物进行侮辱或诽谤,误导公众将此视为对原型的真实写照,进而损害其名誉,这也将构成对原型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若擅自公开原型不愿被外界知晓的私生活信息,干扰其个人生活,也可能触犯原型的隐私权。

  “没有家暴,没卖神油,没有卖药赚钱,没有和病友暧昧,也没有为救病人而对抗法律”的原型人物陆勇,却在《药神》里被塑造成“卖神油的家暴男”,“有违法行为的药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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