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法律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其中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两部分。
其中,“市民法”规定了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万民法”主要规定罗马公民与异邦人及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市民法”就相当于现在的国内法,而“万民法”则就相当于现在的国际法。
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就有了第一部正式撰写成文并公布的“市民法”:《十二铜表法》。
这是一部被刻在十二块铜板上的律法,每一块铜板称为一“表”,里面有很多奴隶制时代特有的法律条文,今天来看很有意思。
比如,其中第四表:父亲的权利中就有这么几条:
1)、一个肉眼可见身患残疾的新生儿必须立即被处死。
2b)、家长如三次卖掉了自己的同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这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罗马人的孩子可以卖三次’的由来。
还有其中第六表:财产权利的第五条中规定:
5)、妻子是丈夫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妻子不想被丈夫控制,就必须每年从家里搬出来住3天。
总之,《十二铜表法》虽然看着十分简陋,但它在后续的执行中逐渐变的更加详细而完善。
一开始他只规定了罗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来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交流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人法律关系,逐渐出现了一些相关的新条文,这就是“万民法”的诞生。
古罗马的“万民法”就是世界上第一部,调解“国”与“国”之间处事原则的法律,被法律界视为现代国际法的源头。
而在古罗马“万民法”中,将“先占”原则作为‘所有权’取得方法的判定依据,范围涵盖野兽、宝石及未开发土地。
罗马法学家认为:如果人类果真能够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将成为他们的实践之一。
“先占”是一个手续程序,通过这个手续程序,原始世界的“无人物件”在世界历史中即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英国法制史大儒梅因认为: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家把这一原则发展而成的规则,是所有现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主题的起源。
“先占”原则被视为最古老的财产取得方式之一。
到了大航海时代,纵横大洋的欧洲列强之间,对于海洋上的岛屿等无主的土地,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那就是“先占先得”。
比如,大航海时代欧洲人“发现”美洲的过程,就是将印第安人的土地变成自己“合法土地”的过程。
虽然他们是强盗做派,但却偏偏有自己的一套“合法性”准则。
在宣布占领新土地时,其言行举止颇为郑重,有繁多的仪式,掺杂了骑士做派与天主教宗教传统。